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9號
ILDV,104,補,99,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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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王經凱
被   告 陳秋暖
      林慶明
      林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經查,原
告提起本件撤銷贈與之訴訟,原告所主張被告陳秋暖所積欠之債
權額為新臺幣(下同)9,434,678元,係高於撤銷法律行為之標
的即坐落宜蘭縣壯圍鄉○○○段0000地號土地、宜蘭縣壯圍鄉○
○路00號房屋之價額,故本件撤銷贈與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以上開土地、建物之價值合計而核定為1,909,558元【(宜蘭縣
壯圍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86.2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
現值202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宜蘭縣壯圍鄉○○路00
號房屋課稅現值166500元=0000000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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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