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5號
ILDV,104,補,155,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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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林銀妹 
被   告 林宏昌 
      林錫鴻 
      邱寧鴻 
      李忠諭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8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
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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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