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毓
本件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友營造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志友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795,603元,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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