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38號
ILDV,104,婚,38,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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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8號
原   告 蔡長居 
被   告 黃曉萍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偕同可證明本件離婚原因事實之證人乙名到庭(證人並應攜帶身分證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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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