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范芳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美良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附表所列之本票原本35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