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28號
ILDV,104,司促,2928,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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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翁翊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參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翁翊瑄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88,383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50,
  046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2,210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七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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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