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52號
ILDV,104,司促,2852,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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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劉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壹佰捌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劉吉英於民國88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5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41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劉吉英 4│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163766│0000000000│05月 20日  │8月 31日止 │點九七    │
│  │元  │386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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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