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吳翊琳(原名吳燕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玖佰陸
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零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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