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62號
ILDV,104,司促,2662,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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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羅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賴照
債 務 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黃熙
債 務 人 王鈴玉
債 務 人 陳珠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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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