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54號
ILDV,104,司促,2554,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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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債 務 人 朱元聖
債 務 人 吳朱盈帆
債 務 人 吳佳祖
債 務 人 吳玉芳
債 務 人 駱映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柒仟陸
  佰伍拾柒元,及其中陸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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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