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7號
債 權 人 張阿雲
債 務 人 陳美月(即陳智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美鳳(即陳智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立國(即陳智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金苗(即陳智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美月(即陳智圓之繼承人)、陳美鳳(即陳智圓之
繼承人)、陳立國(即陳智圓之繼承人)、陳金苗(即陳智
圓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智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