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74號
ILDV,104,司促,2174,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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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4號
債 權 人 陳文珍
債 務 人 新茂成
法定代理人 黃宗漢及其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新臺幣參萬元,迄今未清 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依債權人所 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坐落宜蘭縣五結鄉○○○段00地號土 地乃債務人新茂成所有,其管理人為黃宗漢,債權人於民國 104年1月間親臨上開土地,有感於債務人未使用該筆土地, 以致上開土地髒亂不堪,雜草叢生、土石及垃圾堆積,債權 人乃僱工整地清除雜草廢棄土石,債權人前後共花費新臺幣 參萬元,應由債務人給付,惟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定 及送達;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最新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債權人 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新 茂成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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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