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債 務 人 蔣世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叁拾陸萬玖仟玖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公告之指標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七加計百分之一點三二
五計算利息,即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零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