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聖母祀
即 上訴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蓮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游高吉
邱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 103年度重訴字第7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93萬9,425 (即1678.45平方公尺×5326元/平方公尺=893萬
9,42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25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