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許文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支票,
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支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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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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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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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御風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未記載 │21,630元 │CD0000000 │104年1月31日 │
│ │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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