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28號
SLDV,104,訴,928,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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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宏 
被   告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8 萬2,076 元,本應繳納裁判費2 萬1,691 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2 萬1,191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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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