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20號
SLDV,104,訴,720,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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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黃麗花 
被   告 陳宥霖即陳琮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 民國104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 費,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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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