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李敏雄
葉進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宜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敏寬、李敏政、高李淑英、李呂淑嬌、陳古老
、陳淑美、蔡李淑真、李淑媛、陳文裕、陳文耿、陳文正、陳文
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壹
元【計算式:2,600 元×1,585.49平方公尺×(1/20+1/2)=2,
267,25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
肆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