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29號
SLDV,104,補,629,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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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李敏雄 
      葉進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宜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敏寬李敏政高李淑英、李呂淑嬌陳古老
、陳淑美、蔡李淑真李淑媛陳文裕陳文耿、陳文正、陳文
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壹
元【計算式:2,600 元×1,585.49平方公尺×(1/20+1/2)=2,
267,25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
肆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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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