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25號
SLDV,104,補,625,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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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彭棏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展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林宴平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 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萬3,5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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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介展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