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79號
SLDV,104,補,579,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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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黃珉全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希光 
訴訟代理人 葉秀偉 
      陳錦隆律師
      趙珮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自民國104
年1 月26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6 萬5,
000 元,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
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
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
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僱
傭關係存在,第二、三項分別請求自104 年1 月26日起至復職日
止按月給付薪資6 萬5,000 元及按月補足4,008 元至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為52年2 月6 日出生,
自104 年1 月26日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65
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13年又1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故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0 萬
元(計算式:65,000×12×10=7,800,000 ),聲明第三項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48萬960 元(計算式:4,008 ×12×10=480,960
)。又訴之聲明第四項係請求給付103 年度之年終獎金5 萬7,52
0 元及其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 萬7,520 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捌佰叁拾叁萬捌仟肆佰捌拾元(計算
式:7,800,000+480,960+57,520=8,338,480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捌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
,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 分
之1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肆仟肆佰
捌拾壹元(計算式:83,566×7,800,000/8,338,480 ×1/2 =39
,085,83,566-39,085 =44,48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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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