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71號
SLDV,104,補,571,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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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郭邦雄 
      郭川上 
上列原告郭邦雄郭川上與被告郭崇欽張蓮珠郭勝鵬郭羽
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郭邦雄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另原告郭川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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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