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何淑君
被 告 力霸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禮
被 告 陳楹楹
陳雅泱
陳俊宇
陳聖德
陳清心
溫英美
許楊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下稱原
裁定),惟經原告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即
就原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起訴後每年租金之金額部
分《原裁定於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中誤繕為每月租金》,
原告減縮為不請求),是本件經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僅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起訴前五年之租金金額部分,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參佰貳拾參萬伍仟壹佰參拾玖元【計算式:1,155,
408 +154,054 +154,054 +385,135 +462,163 +462,163 +
231,081 +231,081 =3,235,1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
參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