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顏美金
陳玉鶯
顏家偉
顏家俊
顏家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貳仟肆
佰零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柒佰
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134,000 元(104 年公告土地現值)×65,492.71 平方公
尺(土地面積)×186/270000(被告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
範圍)×1/2 (原告代位之共有人即債務人被告顏美金之
應繼分比例)=3,022,852 元
㈡臺北市○○區○○段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路00巷0 弄0 號3 樓之房屋:
359,100元(104年期課稅現值)×1/2(原告代位之共
有人即債務人被告顏美金之應繼分比例)=179,550元
㈢綜上合計為3,202,402 元(3,022,852 元+179,550 元=
3,202,402 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