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44號
SLDV,104,補,344,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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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顏美金 
      陳玉鶯 
      顏家偉 
      顏家俊 
      顏家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貳仟肆
佰零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柒佰
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134,000 元(104 年公告土地現值)×65,492.71 平方公
   尺(土地面積)×186/270000(被告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
   範圍)×1/2 (原告代位之共有人即債務人被告顏美金
   應繼分比例)=3,022,852 元
  ㈡臺北市○○區○○段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路00巷0 弄0 號3 樓之房屋:
   359,100元(104年期課稅現值)×1/2(原告代位之共
   有人即債務人被告顏美金之應繼分比例)=179,550元
  ㈢綜上合計為3,202,402 元(3,022,852 元+179,550 元=
   3,202,4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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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