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77號
SLDV,104,補,277,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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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被   告 吳陵雲 Ling Y. Wu
      吳陵雲律師事務所
      馬代駿 
      王是琦 
      陸瑜蘭達(YULANDA LU,陸玉立)
      吳家熹 
      吳家龍 
      吳家燕 
      吳張道焜
      陳鑾  
      吳家興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代理人  閻道至 
被   告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麥斯國際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思漢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被   告 青山鎮社區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陳素霞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被   告 吳濱洋 
      陳美慧 
      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伍必霈 
人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榮 
被   告 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道存 
人           
被   告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聯太創業股資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ASIA PACIFIC WIRE &
      CABLE CORPORATION LIMTTED
兼上四人  苑竣唐
○○○○○      號
被   告 朱曉群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許力方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郭君鴻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炎松 
人           
被   告 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燈貴 
人           
兼法定代理 黃明和 
人           
被   告 縱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陵雲 
被   告 陳海鵬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仁 
被   告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伯豐 
人           
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齊百邁(MARK ZOLTAN CHIBA)
人         
被   告 林惠貞 
      許世村 
      洪麗淑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楊千慧 
      張人偉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朝水 
人           
被   告 李玉娜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代理部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濬智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被   告 侯宗良 
      葉立仁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克華 
被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洪意婷 
      李孜馨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公司
      正律法律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方文萱 

法定代理人 吳陵雲 
兼法定代理 曾月娟 
人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林佩如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被   告 劉倉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被   告 蘇麗完 
      經濟部 
      太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金明忠 
人           
被   告 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杰 
被   告 威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承賢 
人           
被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禹介民 
人           
被   告 財團法人道藩文藝中心
      道藩文藝圖書館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台灣大哥大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被   告 旺旺電(通)信(旺旺集團蔡衍明)
      百慕達商亞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法定代理人 周國雄 
被   告 林祐宇 
      蔡宜學 
      黃友明 
      杜慰慈 
      「管委會」青山鎮一期中控室
被   告 鍾秉憲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群策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鍾秉憲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被   告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伯 
被   告 安家帝景
      新淡水高爾夫球場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鈞華 
人           
被   告 盟訊國際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新加坡商安奈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LLIED
      TELESIS INTERNATIONAL(ASLA)PIE. LTD.
兼上二人法 鄧廷堅 
定代理人      
被   告 台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瑜 
被   告 台康原物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輝 
被   告 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和 
被   告 亞太電信總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被   告 博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英 
被   告 台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凌雲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44 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陳素霞朱曉群、許
   力方、洪麗淑、、王濬智、林佩如、旺旺電(通)信、鍾
   秉憲、原告之實際住居所;及補正被告麥斯國際管理有限
   公司、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服務代理部、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
   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經濟部、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敦南分行、安家帝景、新淡水高爾夫球場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補正被告兼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兼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兼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財團法人
   道藩文藝中心法定代理人、兼道藩文藝圖書館法定代理人
   、兼百慕達商亞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法定代理人
   、鍾秉憲之楊姓女複代理人、被告即相對人編號117所稱
   清算人之姓名及其實際住居所;補正被告星展(台灣)商
   業銀行、台灣大哥大、旺旺電(通)信(旺旺集團蔡衍明
   )、「管委會」青山鎮一期中控室、安家帝景等法人之名
   稱全銜;補正被告青山鎮社區之名稱全銜、事務所所在地
   、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
   77條之2第1項均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
   明第一項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玖
   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訴之
   聲明第一之㈠項第1.點確認被告吳陵雲吳陵雲律師事務
   所及正律法律事務塑對被告等間及相對人等之債權,在玖
   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之範圍內存在部分,其訴訟標的核與
   訴之聲明第一項要屬相同之債權,不另計徵裁判費。訴之
   聲明第一之㈠項第3.點請求被告、相對人與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及受僱人,不得為損害原告債權之行為,亦不得以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行為,損害原告之
   債權部分,核屬請求被告等不得為特定之行為,係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訴之聲明第一之
   ㈡項應塗銷第⑴至⑸項記載房地之登記,並將前開房地移
   轉登記予原告,或移轉登記予被告吳陵雲,再由原告代位
   受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仟柒佰柒拾柒萬陸仟玖佰
   捌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
   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
   計貳拾陸萬零肆佰陸拾肆元(計算式:1,000元+3, 000
   元+256,464元=260,46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附表:訴之聲明第一之㈡項所載房地價額
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2樓房地部分:
 ㈠土地部分:
  49,800元(103年土地公告現值)×3490.39 平方公尺×
  791/100000=1,374,927 元
 ㈡建物部分:637,500 元(103 年度課稅現值)
 ㈢合計:1,374,927元+637,500元=2,012,427元
二、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2樓房地部分:
 ㈠土地部分:
  49,800元(103年土地公告現值)×3490.39 平方公尺×
  616/100000=1,070,740 元
 ㈡建物部分:517,800 元(103 年度課稅現值)
 ㈢合計:1,070,740元+517,800元=1,588,540元
三、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9 樓房地部分:
 ㈠土地部分:
  86,900元(103年土地公告現值)×2565.34 平方公尺×
  146/10000 =3,254,749 元   
 ㈡建物部分:887,100 元(103 年度課稅現值)
 ㈢合計:3,254,749元+887,100 元=4,141,849 元
四、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9 樓房地部分:
 ㈠土地部分:
  86,900元(103年土地公告現值)×2565.34 平方公尺×
  127/20000 =1,415,593 元   
 ㈡建物部分:734,700 元(103 年度課稅現值)
 ㈢合計:1,415,593元+734,700 元=2,150,293 元
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部分:
  530,600元(103 年度總現值)
六、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部分:
  38,200元(103 年土地公告現值)×258平方公尺
  =9,855,600 元
七、臺北市○○區○○街0 號4 樓之3 房地部分:
 ㈠土地部分:
  339,000 元(103 年土地公告現值)×173 平方公尺×2/16
  =7,330,875 元
 ㈡建物部分:166,800元(103 年度課稅現值)
 ㈢合計:7,330,875元+166,800元=7,497,675元
八、總額:
  2,012,427 元+1,588,540 元+4,141,849 元+
  2,150,293 元+530,600 元+9,855,600 元+7,497,675 元
  =27,776,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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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太創業股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斯國際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縱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