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95號
SLDV,104,聲,95,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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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鄭重德 
代 理 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梁文玲 
      黃幼絨 
      施珍妮 
      張傑龍 
      徐明輝 
      吳秀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
      邱慧莉 
相 對 人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鄭周隆 
      劉衡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鄭建華 
      鄭文明即鄭建明
      邱進榮 
相 對 人 新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萬元後,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一八五三七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 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 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 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44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18537 號拍 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公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將於民 國104 年7 月14日下午3 時拍賣,惟該等不動產係聲請人於 79年3 月10日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雇請勝元房屋仲 介股份有限公司興建,依法為原告原始取得所有權,相對人 竟將之列為債務人所有之財產聲請拍賣,與法有違,聲請人 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 止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查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以本院95年度執 字第2197號債權憑證及95年度拍字第1372號拍賣抵押物裁定 ,對債務人新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鄭志善鄭建興、鄭 建華、鄭文明邱進榮等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9年度 司執字第18537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受理在案,相對人為債權 人、併案債權人或抵押權人,上開事件查封之不動產中,聲 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所有為由,對相對人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等情,業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8537 號 強制執行事件及104 年度重訴字第305 號全卷核閱無訛,堪 認聲請人之聲請尚非無據,應予准許。又本件相對人因停止 執行可能蒙受之損害,應為債權人於停止執行期間未能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取償所受之損害額,而如附表所示建號 307 及1276號建物價額,經本院執行處估價分別為6,710,00 0 元、280,000 元;417 建號中坐落新北市○○區○○段00 0 地號、1579地號土地上之2 建物,經聲請人送請鑑定價額 均為482,899 元,合計上開建物價額7,955,798 元。參酌聲 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依各級法院 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第2 、7 、8 款規定,民事通常程 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 年4 月、第二審為2 年、第三審為1 年,推估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為4 年4 月,佐以法定遲延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 損害為1,722,430 元(計算式:7,955,798 元×5%×4.33= 1,722,43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斟酌訴訟期間或 有變動之情形,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受損害所 提供擔保之金額,應以200 萬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巧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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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備 註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07 │新北市汐止區保│加強磚│第1樓層:242.48 │陽台16.32 │ 全部 │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
│ │ │安段467、477、│造、鐵│第2樓層:242.48 │ │ │度司執字第18537 號│
│ │ │1656、1658地號│皮屋4 │第3樓層:242.48 │ │ │104 年5 月14日通知│
│ │ │--------------│層 │第4樓層:246.09 │ │ │附表標別1 建物編號│
│ │ │新北市汐止區保│ │合計:991.53 │ │ │3 之建物 │
│ │ │新街135 號 │ │ │ │ │ │
├─┼──┼───────┼───┼───────────┼─────┼────┼─────────┤
│2 │1276│新北市汐止區保│鋼架鐵│ │陽台224.58│ 全部 │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
│ │ │安段419 、430 │皮造 │ │ │ │度司執字第18537 號│
│ │ │、431 、431-1 │ │ │ │ │104 年5 月14日通知│
│ │ │地號 │ │ │ │ │附表標別1 建物編號│
│ │ │--------------│ │ │ │ │4 之建物 │
│ │ │新北市汐止區保│ │ │ │ │ │
│ │ │新街112 號之增│ │ │ │ │ │
│ │ │建部分 │ │ │ │ │ │
├─┼──┼───────┼───┼───────────┼─────┼────┼─────────┤
│3 │417 │新北市汐止區保│鋼架鐵│坐落595地號土地部分: │ │ 全部 │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
│ │ │安段595 、1579│皮造 │一層:198.35 │ │ │度司執字第18537 號│
│ │ │地號 │ │坐落1579地號土地部分:│ │ │104 年5 月14日通知│




│ │ │------------- │ │一層:198.35 │ │ │附表標別2 建物編號│
│ │ │新北市汐止區保│ │ │ │ │1 建物中,坐落595 │
│ │ │新街67號 │ │ │ │ │、1579地號之2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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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