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9號
SLDV,104,破,9,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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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
   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
   查,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
   元,應徵聲請費用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述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二)請補正下列資料: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⑴聲請人應將其所有之財產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
   有無設定負擔諸情形)與所在地詳細記載,對於不能收回
   或不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⑵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請提出
    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及存摺封面(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請提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存摺封面、內
    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證券公司帳戶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
   ④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及證明文件。
   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
    所有權狀影本代之)。
 ⒉債權人清冊:
  請補正各債權人之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積欠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普通
  保證、連帶保證等情(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債
  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
  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
  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⒊聲請人於102 年度至103 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相關資
  料,含聲請人於上開2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每年度
  應向國稅局申報之營利所得結算申報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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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