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4年度,43號
SLDV,104,消債清,43,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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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
債 務 人 駱牡丹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 其子女、配偶)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 用?。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7.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 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說明孩子園童裝店目前經營狀況並提出該店營業登記證、 及5 年內之財務報表。
10.提出最新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聲請 狀所附通知書業已逾期)
11.提出104 年1 月起迄今之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2.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既無收入、財產,如何支應每月 伙食費3,000 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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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