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92號
SLDV,104,消債更,92,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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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債 務 人 劉宗霖即劉智達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名稱、每月薪資金額並提出102 年 5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102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2.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2 年5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 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及最近3 個月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 單位申請)。
5. 債務人全戶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6. 提出債務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 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7. 說明債務人、配偶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8. 說明配偶無法工作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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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