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17號
SLDV,104,法,17,201506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孫慶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固有明文。惟單純名稱變更, 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2 條、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 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 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11.9 院台廳㈠106070函、司法院 77.11.10(77)秘台廳㈠02120 函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 董事長,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4 年4 月4 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 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4 條、第16條 、第17條之規定,即將上開條文規定「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 行道會台灣聯會」名稱變更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 聯會」等,係因其將財團法人名稱變更後,調整章程中有關 名稱部分之文字,應認乃有關財團法人名稱之變更,非關章 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依上開規 定意旨,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故其聲請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又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直接辦理 章程變更登記,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件:




┌───┬───────────┬───────────┐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文 │
├───┼───────────┼───────────┤
│第4條 │本會設董事會,以董事長│本會設董事會,以董事長│
│ │一人,常務董事一人,董│一人,常務董事一人,董│
│ │事五人組成之。本董事會│事五人組成之。本董事會│
│ │七位董事之產生,均由「│七位董事之產生,均由「│
│ │中華基督教行道會台灣聯│中華基督教行道會聯會年│
│ │會年會」就服務本會之牧│會」就服務本會之牧師、│
│ │師、傳道人、信徒、差會│傳道人、信徒、差會宣教│
│ │宣教師中選任之,任期為│師中選任之,任期為三年│
│ │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連選得連任之。 │
├───┼───────────┼───────────┤
│第16條│本會存立期限為「永久」│本會存立期限為「永久」│
│ │,若因不可抗力而解散時│,若因不可抗力而解散時│
│ │,本會財產由「中華基督│,本會財產由「中華基督│
│ │教行道會台灣聯會」全權│教行道會聯會」全權處理│
│ │處理之,不得歸屬任何私│之,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
│ │人或營利團體,如其不能│營利團體,如其不能處理│
│ │處理者應歸所在地之地方│者應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
│ │自治團體。 │團體。 │
├───┼───────────┼───────────┤
│第17條│本章程之修改與變更應由│本章程之修改與變更應由│
│ │「中華基督教行道會台灣│「中華基督教行道會聯會│
│ │聯會」之授意與經三分之│」之授意與經三分之二出│
│ │二出席董事之同意及經「│席董事之同意及經「主管│
│ │主管機關」之認可。 │機關」之認可。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