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18號
SLDV,104,司聲,218,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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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圳淞 
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
相 對 人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 字第147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5,餘由聲請 人負擔。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4,464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為13,741元(計算式:14,464×95/100=13,741,元 以下四捨五入),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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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