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洪秋香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洪正尚(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里區○○里○○00
號)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