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簡字,90年度,17號
SSEM,90,新簡,17,20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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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吳昌原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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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