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91號
SLDV,104,司拍,191,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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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展瑞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 人為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 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展瑞於民國98年1 月5 日擔任 第三人台灣身心障礙人福利促進協會與聲請人所簽訂附條件 買賣契約之連帶保證人,約定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嗣因 上開契約未按期付款,經協商後由相對人劉展瑞提供臺北市 ○○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21724 建號[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0 號(下稱系爭不動 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3 年12月2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並由第三人台灣身心障礙人福利促 進協會與相對人劉展瑞共同簽立本票。詎上開債務仍未清償 ,聲請人業已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已確定,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等件為證云云。
三、惟查,依聲請人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系爭不 動產業於99年1 月14日移轉登記為葉筱晴所有,有聲請人所 提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系爭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 為葉筱晴而非相對人,揆之首開說明意旨,聲請人以非所有 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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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