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他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孟詩珺
聲 請 人 孟慶軒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河雲
相 對 人 江惠卿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依職權裁
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江惠卿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 及抗告,亦有效力。此觀諸同法77條之18、第111 條規定自 明。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03 年度家全字 第26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家救字第158 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聲請費用。現上開聲請假 扣押事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並諭知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 )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 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 元,即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 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