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57號
SLDV,104,司催,357,201506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譚惠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