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華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華德於民國94年09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4月
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77,004元整,暨自民國
96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
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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