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交簡字,90年度,23號
SSEM,90,新交簡,23,20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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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時之自白⑵證人張金昌劉炯明之證詞⑶酒 精濃度測試值一紙、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 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數紙可稽,被告服 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點六○毫克,猶於夜間駕駛 大貨車,因注意力明顯欠弱,自後撞及張金昌所駕之自小客車肇事,其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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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