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秀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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