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金智即王金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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