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婉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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