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557號
SLDV,104,司促,9557,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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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黃香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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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