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61號
SLDV,104,司促,9361,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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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61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威德即利永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利威德
  即利永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76,826元整。( 二) 利息計算:
  新臺幣126,466 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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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