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13號
SLDV,104,司促,9113,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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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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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