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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