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蕭德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滙國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美霞
人 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牧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志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思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玖仟伍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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