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97號
SLDV,104,司促,9097,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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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蕭德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滙國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美霞
人           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牧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志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思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玖仟伍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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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