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87號
SLDV,104,司促,9087,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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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進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908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進男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4127 │     │6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蘇進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6月09日止累計
     191,137 元正未給付,其中64,127元為消費款;127,0
     10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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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