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經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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