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45號
SLDV,104,司促,8745,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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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代 理 人 張炳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家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貳萬叁仟伍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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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