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舒涵即楊純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玖仟柒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舒涵即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9643│純貞 │6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舒涵即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8631│純貞 │6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楊舒涵即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6530 │純貞 │6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舒涵即楊純貞於民國93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
款137,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
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4年06月02日止累計368,505元正未給付,其中129,643元
為本金;238,278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舒涵即楊純貞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
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2日止累計772,721
元正未給付,(其中268,631元為本金,504,090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舒涵即楊純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2日止累計168,483
元正未給付,其中56,530元為消費款;111,953元為循環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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