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鑫全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玉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韻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阿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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