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郭雅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林秀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